• 江苏卫视、常州电视台、苏州电视台等本土官政媒体多次案件好评指定信誉专属名调查维权中心
  • 24h全国调查咨询热线:0519-88138007

切实有效举证策略追究责任

只为中高端人群服务 谢绝低端

企业内部商业侵权犯罪打击

面向权利人总裁/CEO高管

确保实施真相为基础

靠细节取胜 以专业立命

专属指定专一机构

千里眼高口碑受到电视栏目
新闻报社媒体的专属推荐保障
民事维权法律研究新闻
首页 > 维权资讯 > 民事维权法律研究新闻
老公有婚姻外遇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发布时间:2023-09-28 16:59:21    浏览次数:

一、老公有外遇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老公有外遇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财产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为原则。老公有外遇离婚,如果女方想要在离婚时多分到财产,或者想要要求离婚赔偿,首先要确定老公外遇的情况是否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定的有过错行为。

法定的可以要求离婚赔偿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外情如果是重婚或者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话是可以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求多分,同时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X
始于2003年,二十年调查经验-举证研究行业典范
常州电视台/江苏电视台/苏锡电视媒体/新闻报社专访推荐机构
    千里眼注册成立于2003年调查取证研究专业公司,办公为常州及苏锡城市地标自置5A级物业,千里眼名探原特聘顾问(媒体称:华先生)接受【江苏卫视】【常州电视台】【苏州电视台】【常州晚报】【姑苏晚报】【扬子晚报】香港【文汇报】【央视二套-经济与法】一个个重大成功案例被媒体争相报道.